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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产相混淆。圣保罗法院私法庭在执行个人有限公司债务的案件中采用了这一理解。 手绘 TJ-SP 表示,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应与合伙人的资产混淆 随着营商环境改善法(第14,195/2021号法)的颁布,根据该标准第41条,个人有限责任公司(Eireli)转变为个人有限公司(SLU),这与个人不同企业家。 这样,TJ-SP就拒绝了债权人将债务人个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人纳入执行被告方的请求,理由是有必要启动无视法人资格事件进行调查可能的欺诈行为能够引起 企业家的责任。
第 27 私法法庭案件的报告员罗热里奥·穆里略·佩雷拉·西米诺法官表示,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与合伙人拥有的资产不同。“这就是有限公司的目的,从根本上区别于个体企业家(无限责任)”,他解释道。 他表示,第 14,195/2021 号法律第 41 条并没有改变 Eireli 的本质,只是改变了名称及其转变为个人有限公司的模式:“上诉人声称将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有限公司成员纳入公司范围。被执行的被告,在没有首先发布无视法人资格事件的情况下,这是讨论可能滥用公司以欺诈债权人的阶段。” 同样,私法第 18 庭的法官 Israel Góes dos Anjos 认为,在不遵守《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及以下条款的情况下,将处决转向合伙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债务人公司的资产与其所有者的资产之间的区别。

生效后,在批准措施之前,必须按照第 795 条第 4 款的规定,启动第 133 至 137 条规定的无视法人资格事件:‘第 795 条 –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4 – 为了无视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本准则规定的事件'。 私法第 23 庭诉讼报告员塔瓦雷斯·德阿尔梅达法官表示,虽然第 14,195/2021 号法律已自动将个人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有限公司,但债务人的资产不能与合伙人的资产混淆。 阿尔梅达说:“这是一家自治公司,将合作伙伴列为被告将导致对独特资产的侵犯,只有在法人资格被忽视或公司自愿终止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应与其合伙人的资产相混淆。圣保罗法院私法庭在执行个人有限公司债务的案件中采用了这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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